最近很常看到拾金不昧的新聞報導。
大概跟前陣子女學生拾獲貧婦財物強索酬勞,引發社會關注有關吧。
那則新聞看得我大開眼界也非常光火。
婦人掉了裝有生活費的包包,試撥自己放在包包內的手機。
撿到包包的女學生倒是接了電話,也承認是自己撿到包包(我看到這裡還在稱讚她至少願意還錢呢,後來才知若隱匿不還,查到了是侵佔罪),
但是要索取三成的酬勞。
婦人哀求說那是她孩子一個月的生活費,但女學生堅持索酬也只好答應(好比肉票在綁匪手中,不答應又有什麼辦法?)
後來連警察都看不過去,相勸女學生別堅持索酬。
沒想到這位法律系的女學生說,他們老師說法律規定可以索三成。
我完全想不透當初這個法規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訂立的。
撿到了別人遺失的東西就該送警察局。
如果還沒送去前就有人來認領,
只要確認是那人掉的,還給人家就是了。
就醬簡單。
通常東西能失而復得的失主,喜出望外之餘,想要給拾獲者謝禮也是常事,
但先決條件得是失主自願而且負擔得起。
若由法律來規定合法瓜分,在人情和道理上都說不通。
既然這種變相勒索的行為有法律撐腰,警察也愛莫能助。
只是非要瓜分人家的生活所需來做報酬,事情傳了出來,看不過去的不只那位警員。
在輿論指責下,那位『拾金不昧』的女學生又出現了。
她出示一張收據,表明已將那三成酬金捐給學校的保護動物協會了。
意思是她沒貪那筆錢。
看到這裡我就開始光火了。
沒要貪錢當初何必硬要討酬金?
眼看硬討到的錢變得燙手了,也不知是為了面子還是什麼只有她自己才知道的理由,
居然不是將錢送回而是拿去捐掉!
看樣子跟我一樣光火的人大概不少,
輿論指責更強烈之下,連接受捐款的保育協會也覺得觀感不佳而將款項寄回警局。
事情鬧到這種地步,那女學生不但毫無悔意,還說了一句話:
“我做了好事又捐了錢,為什麼還要罵我?”
多麼似是而非的道理啊!
她做的“好事”就是強索失主負擔不起的錢,
然後將這筆人家的錢當成自己的,拿來“捐錢”。
既然知道是在做好事為何不能體諒失主的困境?
如果有意願捐錢,只要是在自己能力範圍之內拿出來的,
不論捐多捐少,都是很有意義的事。
慷他人之慨做善事,說出來也不怕丟人嗎?
每個人都會犯錯,
犯了錯只要自己知道一時做錯,或者聽別人告訴她是做錯了,
知錯能改,那是可以被原諒的。
畢竟一時的貪念並不比殺人搶劫那麼嚴重。
只要把錢送回來,人家還會稱讚她勇於認錯呢。
但是這位女學生選擇硬拗。
做好事的名義她都佔到了,
但是做人處事的道理和基本原則不用顧嗎?
如果她從法律系畢業後要去做法官,
我不知道她會怎樣判案。
如果只懂得法律而不懂得常識,
那只要用電腦判決就行了,幹嘛還要法官?
越寫越生氣,要去喝杯飲料消消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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