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很常看到拾金不昧的新聞報導。

 

大概跟前陣子女學生拾獲貧婦財物強索酬勞,引發社會關注有關吧。

 

 

那則新聞看得我大開眼界也非常光火。

 

 

婦人掉了裝有生活費的包包,試撥自己放在包包內的手機。

 

 

撿到包包的女學生倒是接了電話,也承認是自己撿到包包(我看到這裡還在稱讚她至少願意還錢呢,後來才知若隱匿不還,查到了是侵佔罪),

 

 

但是要索取三成的酬勞。

 

 

婦人哀求說那是她孩子一個月的生活費,但女學生堅持索酬也只好答應(好比肉票在綁匪手中,不答應又有什麼辦法?)

 

 

後來連警察都看不過去,相勸女學生別堅持索酬。

 

 

沒想到這位法律系的女學生說,他們老師說法律規定可以索三成。

 

 

我完全想不透當初這個法規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訂立的。

 

 

撿到了別人遺失的東西就該送警察局。

 

 

如果還沒送去前就有人來認領,

 

 

只要確認是那人掉的,還給人家就是了。

 

 

就醬簡單。

 

 

通常東西能失而復得的失主,喜出望外之餘,想要給拾獲者謝禮也是常事,

 

 

但先決條件得是失主自願而且負擔得起。

 

 

若由法律來規定合法瓜分,在人情和道理上都說不通。

 

 

既然這種變相勒索的行為有法律撐腰,警察也愛莫能助。

 

 

只是非要瓜分人家的生活所需來做報酬,事情傳了出來,看不過去的不只那位警員。

 

 

在輿論指責下,那位『拾金不昧』的女學生又出現了。

 

 

她出示一張收據,表明已將那三成酬金捐給學校的保護動物協會了。

 

 

意思是她沒貪那筆錢。

 

 

看到這裡我就開始光火了。

 

 

沒要貪錢當初何必硬要討酬金?

 

 

眼看硬討到的錢變得燙手了,也不知是為了面子還是什麼只有她自己才知道的理由,

 

 

居然不是將錢送回而是拿去捐掉!

 

 

看樣子跟我一樣光火的人大概不少,

 

 

輿論指責更強烈之下,連接受捐款的保育協會也覺得觀感不佳而將款項寄回警局。

 

 

事情鬧到這種地步,那女學生不但毫無悔意,還說了一句話:

 

 

“我做了好事又捐了錢,為什麼還要罵我?”

 

 

多麼似是而非的道理啊!

 

 

她做的“好事”就是強索失主負擔不起的錢,

 

 

然後將這筆人家的錢當成自己的,拿來“捐錢”。

 

 

既然知道是在做好事為何不能體諒失主的困境?

 

 

如果有意願捐錢,只要是在自己能力範圍之內拿出來的,

 

 

不論捐多捐少,都是很有意義的事。

 

 

慷他人之慨做善事,說出來也不怕丟人嗎?

 

 

每個人都會犯錯,

 

 

犯了錯只要自己知道一時做錯,或者聽別人告訴她是做錯了,

 

 

知錯能改,那是可以被原諒的。

 

 

畢竟一時的貪念並不比殺人搶劫那麼嚴重。

 

 

只要把錢送回來,人家還會稱讚她勇於認錯呢。

 

 

但是這位女學生選擇硬拗。

 

 

做好事的名義她都佔到了,

 

 

但是做人處事的道理和基本原則不用顧嗎?

 

 

如果她從法律系畢業後要去做法官,

 

 

我不知道她會怎樣判案。

 

 

如果只懂得法律而不懂得常識,

 

 

那只要用電腦判決就行了,幹嘛還要法官?

 

 

越寫越生氣,要去喝杯飲料消消氣。

 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以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5) 人氣()